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高青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11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减证便民”总体要求,我县自20213月份以来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本着梳理一批、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全面梳理精简各类证明材料,形成《高青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相关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实现证明免提交,确保改革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对市级免提交证明事项中需我县有关部门单位核验的,要积极配合做好核验工作。对我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中,明确为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其他证明材料自202151日起实现免提交,有关办事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高青县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高青县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投诉举报办法(试行)》《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和容错免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就推行证明事项免提交,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落实。

对采取“告知承诺”“数据共享”“部门核验”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大数据部门加快推进“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开发和应用,确保实现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功能,实现告知承诺网上办理、数据留痕。同时,进一步梳理证明、证照数据共享清单,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努力实现“应享尽享”。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免提交证明材料的事项,有关办事部门单位应当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提供申请人使用,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并联合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采取“部门核验”方式获取证明信息的事项,证明需求单位与出具单位建立协查核验反馈工作机制,逐项编制协查函、反馈函模板,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并分别确定联络员和代办员,证明出具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协查结果,提高协查核验效率。在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尚未完全运行前,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外,各有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协同办公系统、传真、公务邮箱等多种方式实现信息交换,畅通工作运行的各个具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共享和核验信息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做好工作有序衔接,确保改革落地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改革,着力抓好工作衔接,保证平稳过渡,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证明事项取消和调整办理方式后,各办事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及山东政务服务网等相关网站公示信息,并在办事服务窗口予以公示公告。申请人能够提供也愿意提供的,办事部门单位不得拒绝。对我县市民在市外办事,需我县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相关部门单位在职能职责范围内应当出具。对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市外机构或者组织出具,我县相关部门单位不能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的,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改革长效

各办事部门单位要认真梳理工作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证明事项免提交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审批风险。要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对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申请人因承诺不实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同时对办事部门和经办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各镇办、各部门单位“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列入实施“一号改革工程”等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立建设无证明城市监督服务专窗,专门受理群众关于证明事项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协助引导群众办理证明事项等相关工作。对发布的免提交证明事项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办事部门单位在执行和落实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附件:高青县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19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