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高政办字〔202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号),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化养老服务设施供给

(一)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34号)《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21〕64号)等规定,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1.同步规划。县自然资源局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书面征求县民政部门、所在镇办意见;牵头组织养老服务设施等主管部门参与联合审查,对养老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通过方案审查;将规则条件和建设条件中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合同配建要求书面告知县民政部门。经审批的规划方案中应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等条件,不得随意调整。(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县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完成时限、移交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县民政部门、所在镇办参与竣工验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配建达不到要求的,县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区项目或分期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3个月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县民政部门,并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书》,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对已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县民政部门要统一登记管理,专房专用,通过公开招标、委托运营等方式无偿或低偿委托养老服务组织运营。鼓励采取连锁运营的方式。县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养老服务用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补齐盘活社区养老服务资源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发布(2014年6月)后竣工验收的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配建、配建不达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配建标准,采取单独选址新建、配套新建、扩建、改建、购买、调整等方式解决。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指导做好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县住建部门做要好工程质量监管。已配建但未移交的,由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意见书要求,及时移交县民政部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发布(2014年6月)前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以镇办为单位通过老旧小区改造、闲置资源再利用、存量房产改造、新建或购买(租赁)房产以及追索已建未交付等措施,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对居住户数较少的老旧小区,以社区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政府和事业单位的空置房屋优先用于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缺口,无偿或低偿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2022年底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达到100%,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推进护理型养老床位建设

6.引导各类养老机构加大护理型床位建设,重点支持发展为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持续推动各类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能力和运营水平提高,促进养老机构床位区域供需对接,保障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护理需求。到2021年底全县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四)拓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7.支持各镇办建立镇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主体辐射作用,连锁托管运营农村幸福院,构建集短期托养、区域配餐、居家上门服务等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2021年底前,每个镇办建设2处示范性农村幸福院。全面开展农村幸福院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加快规范化、标准化进程。(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

9.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2021年底前,力争全部达到国家星级标准,其中二级以上不低于50%。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特困人员供养水平不断提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0.坚持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扶贫办、县卫生健康局)

(六)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

11.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残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尊重居民意愿,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适老化和消防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田镇街道办、芦湖街道办)

二、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七)推进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建设

13.对符合消防使用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敬老院、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幸福院),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原因未通过消防审验的,经相关部门提请,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处置。(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4.加大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彻底消除养老服务机构消防隐患,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一律关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5.实施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面贯彻落实养老服务质量标准,落实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制度、养老设施等级评估制度、养老护理员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安全运营,提升养老服务星级。2021年底前,3级以上养老机构占比达到机构总数的25%。(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加强养老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和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

16.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疫情和重大传染病情防控信息报告、预防和预警、应急保障、响应和处置等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和常态化防控方案。建立由养老服务、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支援队伍,切实提高保障和处置疫情防控的能力。加强养老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有关部署及工作规范、指南,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开展疫情及重大传染病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疫情防控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7.养老机构要加强物资储备,及时采购食品、生活用品、耗材、基本药品、口罩、消毒水、防护手套、红外测温仪、体温计等生活和疫情防控物资。(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九)推进“互联网+养老”融合发展

18.承接应用市“颐养云”智慧养老云平台,建立养老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人社、医保、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养老数据在线查询、相关业务在线办理、补助资金在线管理、服务质量在线监管的服务格局,畅通养老服务供需对接,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社区居家智慧养老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县大数据中心)

(十)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19.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服务企业等连锁化、规模化兴办和托管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物业、家政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老年人助餐配餐、定期巡访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大力培育养老志愿者队伍,支持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2021年底前,探索建立“时间银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记学分”等互助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机制,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宣传部)

(十一)深化医养结合融合发展

21.简化审批手续,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22.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已经具备法人资格的可以依据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不需另行设立登记新的法人。(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

23.支持镇卫生院和养老院“两院合一”,推动医养健康服务资源深度融合发展。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养老机构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通双向转接绿色通道。鼓励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三、提升养老服务能力

(十二)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24.鼓励设立“家庭照护床位”,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人员技能培训,普及护理知识,提升老年人居家照护能力。(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通过自有产权新建或租赁房产改建等方式,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多功能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机构“嵌入式”发展,托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打造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按照“15分钟生活圈”规划布局,通过“政府引导、行业监督、市场运作”的模式,依托现有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社会餐饮企业或闲置房产,建设不同类型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着力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市场化的长者助餐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综合素养

27.推行和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及服务组织设立培训基地。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对参加养老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的人员,县财政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十四)提升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28.加快养老与地产、医疗、保险、金融、旅游等行业融合步伐,大力发展旅居养老、农家养老、以房养老、养老社区、康养小镇等新兴业态,促进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服务等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金融证券发展服务中心)

四、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

(十五)降低准入门槛

29.支持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运营,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县域内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组织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管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六)培育优秀品牌

30.到“十四五”末,培育发展品牌养老服务组织不少于1家,培育形成有区域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1—2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1.对利用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公建闲置房产和不少于5亩的城区边角地新建改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纳入城企联动普惠性养老备选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十七)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32.把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

3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税收优惠减免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和供暖执行居民价格,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安装电话、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新装有线(数字)电视免收一次性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清理养老服务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落实外资发展养老服务国民待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五、健全完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34.2022年底前,县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要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突出兜底保障、激励引导,聚焦长期照护、居家社区养老、农村养老、专业服务组织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调整完善补助项目和标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十九)建立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

35.建立县级养老服务跨部门综合协调监管机制,加强民政与市场监管、消防、卫生等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建立联合监管台账,逐步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格局。(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6.做好养老服务业涉企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发布本县域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行业发展统计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统计局)

(二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37.充分发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养老服务领域重大改革和重要工作,统筹协调处理养老服务领域中涉及全局性、长远性、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政策问题,指导推动养老服务各项任务指标落地。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逐项明确具体任务及配套政策清单,积极推进。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各镇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实施意见》如遇上级文件政策出台,按上级文件执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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