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高政办字〔2022〕27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2-5256855
成文日期
2022-07-18
发文日期
2022-07-18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2〕27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高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8日
高青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高青县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建设、扶持的项目,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建设的项目和政府实质上拥有建设运营控制权的项目。
第三条 财政评审具体范围包括:
(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信息化建设以及与信息化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第四条 财政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财政评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经过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根据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由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进行前期评审,并对投资方案进行优化,按照县政府确定的同年度同类别项目的统一尺度进行把握,对项目预算的评审结果,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项目建设单位据此依法组织招投标。
第八条 财政评审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财政评审的项目,相关单位填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书》(附件1),并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收集整理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财政评审:
(一)财政评审机构对项目委托书、评审资料审查、登记;
(二)财政评审机构受理并组织项目评审;
(三)财政评审机构依据项目性质,通过政府采购选取中介机构;
(四)财政评审机构会同项目中介机构与项目相关方交换初步评审意见;
(五)中介机构对财政评审机构移交项目资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提交财政评审机构审核;
(六)财政评审机构将项目评审结论通过项目委托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异议,应书面提交反馈意见,财政评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相应调整评审结论,若无异议按程序出具评审报告。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配合财政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应当积极配合;
(三)对财政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反馈,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认真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复的财政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五)项目迁占补偿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参与,根据省、市、县等有关规定,据实核定迁占补偿数额。
(六)必须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工程建设,不得擅自突破或变更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体量和内容。对在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实施中因重大规划修改调整,重要设计变更超预算追加投资10%以内且追加投资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后实施;追加投资10%(含10%)以上或追加投资额度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必须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第十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跟踪评审管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项目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项目单位及时将相关决策资料和调整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并组织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财政和评审中介机构现场进行技术核定并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予以通报,并视情况采取暂缓下达项目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等处理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签证等相关资料对提报结算进行结算评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支出科学、合理、准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再办理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值超过合同额10%以上(含10%)或追加投资额度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因设计变更追加投资且已履行报批手续的除外),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和评审管理意见》(高政办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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