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议定事项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3-541407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01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议定事项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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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共11122条,涵盖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内容。立法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化繁为简,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体例、框架和内容主要围绕“水”这条“线”,“流域”这个“面”,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多方面要素,建立了一套符合黄河特殊河情水情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主要框架大体可概况为8个方面:

一、确立基本原则

法律第三条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求,将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原则法治化,并规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确保黄河流域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迈进。

二、扩大适用范围

该法适用范围不仅仅是黄河自然流域79.5万平方千米的面积,而是根据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行政区域进行管理,涵盖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集水区域所涉及的9省(区)72439个县级行政区域共130万平方千米,涉及总人口约1.6亿。

三、界定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法律形式界定各方权责边界,规范对黄河保护治理产生影响的各类行为,规定了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以及对政府的监督职责84条,占全部122条的68.8%,确保事务与部门对应、监督与部门对应、责任与部门对应。其中,规定国务院职责7处、统筹协调机制6处、国务院部委62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责82处,包含省级人民政府27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55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0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19处。另有33处条款对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的责任予以规定。同时要处理好相关协调工作,“协调”二字出现次数达16次。

四、突出流域管理

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突出体现了重点事项流域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治理、统一调度,如实行流域水沙统一调度、水量统一配置、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等。同时也规定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突出流域统一管理要求。11统一

五、严格管理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涉及底线的条文多。该法明令禁止的条款多达17处,分别是:

(1)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2)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3)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4)     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5)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第三十条第二款)。

(6)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7)     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8)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9)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11)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重点水域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内禁止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禁渔期渔民的生活保障工作(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2)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的捕捞行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13)   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14)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6)   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7)   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用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方式养殖(第七十条第二款)

六、夯实支撑基础

7条: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防汛抗旱、水土保持、水文等标准体系。第12条:健全黄河流域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持等监测网络体系。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重大科技问题等提供专业咨询。第16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水文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第3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第51条: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评价和承载能力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