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对《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文件延期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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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92032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1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高政办字〔2021〕48号)文件将于2024年11月30日到期,为做好城区供暖及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相关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县发展改革局前期对县内供热企业进行了成本监审,对该文件进行了实施后评估的意见征求、评估研究座谈、公平性及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相关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文件涉及的职责范围,县发展改革局分别向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征求意见。2024年10月16日在高青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对<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予以延期征求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均回复无意见,未收到社会公众的反对意见。
二、后评估情况
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要求,需对该文件进行实施后评估。县发展改革局组织专家、政府法律顾问、县总工会、司法、民政、财政、人社、住建、审计、市场监管及供暖企业等单位召开后评估论证座谈会,与会单位均表示该文件在执行期间实施效果好,建议该文件延续执行,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现行供暖政策情况
(一)供暖价格情况
1.按面积收费价格。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仍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收取。
2.按热量计量收费价格。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4元/千瓦时;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4元/千瓦时;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45元/千瓦时。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二)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情况
1.供暖补贴范围。对城区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特困人员;当年10月份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此外,对工会组织提供的在档的困难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纳入上述三类人员进行补贴。
2.补贴标准。对城区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城市特困人员按人补贴,每户(每人)补贴626元;领取失业金人员按人发放,每人补贴313元;对工会组织提供的在档的困难职工,参照领取失业金人员按人发放,每人补贴313元。
3.补贴方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经与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领取失业金人员的补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户、城市特困人员的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