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42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评估审核,决定继续执行。

文件名称

 

原登记号

新登记号

有效期截至日期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148

GQDR-2021-0020003

GQDR-2024-0020001

20291130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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