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司法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

高政办字〔202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继续实行供暖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政策

(一)按面积收费价格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照套内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2.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仍执行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5.供暖期为135天,自当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3月20日。

6.社会供热站对用户供暖,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按热量计量收费价格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4元/千瓦时。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54元/千瓦时。

3.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45元/千瓦时。

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计算公式为: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三)社会供热站对用户供暖,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一)供暖补贴范围:对城区下列人员实行专项补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城市特困人员;当年10月份正在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此外,对工会组织提供的在档的困难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纳入上述三类人员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对城区低收入群体的供暖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城市低保对象按户、城市特困人员按人补贴,每户(每人)补贴626元;领取失业金人员按人发放,每人补贴313元;对工会组织提供的在档的困难职工,参照领取失业金人员按人发放,每人补贴313元。

(三)补贴方式:由县人社局和县民政局经与县财政局核对无误后,按现行社会保障金和生活救助金的发放渠道,将供暖补贴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本人。领取失业金人员的补贴由县人社局负责发放;城市低保户、城市特困人员的补贴由县民政局负责发放。补贴发放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于每年11月15日前发放完毕。

三、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城区供暖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县住建局负责督导相关供热企业热价政策工作的落实。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拨付县人社局和县民政局,并会同县审计局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县人社局和县民政局负责补贴对象资格审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补贴对象不重不漏,资金发放准确及时。县发改局负责做好供热价格政策的解释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供暖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各供热经营企业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严格执行居民供暖相关政策,保证供热质量。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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