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高青县市场监管领域升级版“红黑榜” 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市监发〔2022〕9号

 

各相关科室、监管所、执法大队:

现将《高青县市场监管领域升级版“红黑榜”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高青县市场监管领域升级版“红黑榜”

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市场监管力度,督促各领域市场主体全面履行责任,增强社会监督合力,提高全县市场监管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红黑榜”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定期对辖区内市场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纳入“红榜”或“黑榜”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领域包括食品、药械化、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消费示范全领域。

第四条 市场监管领域“红黑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组织全县市场监管领域“红黑榜”管理工作。消保科、生产流通科、餐饮科、药械科、特种设备科、标准计量科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报送并审核相关领域的“红黑榜”。各监管所负责报送市场监管全领域的“红黑榜”单位。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主体责任落实较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名单:

(一)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经营标准和操作规范要求的;

(二)在各类示范创建活动中,通过考评验收的;

(三)日常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四)因守法规范经营受到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七条 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黑榜”名单:

(一)市场主体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改正的;

(二)在食品安全县、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及上级部门专项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拒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或变相抗拒执法检查的

(四)因相关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六)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纳入“黑榜”的情形。

 

第三章 信息公示

 

第八条 消保科、食品安全协调科、生产流通科、餐饮科、药械科、特种设备科、标准计量科等相关科室和市场监管所根据评价标准,具体负责“红黑榜”名单的推荐工作。

食品安全协调科、消保科、药械科、特种设备科、标准计量科等相关科室为各领域牵头科室,要根据职责,结合日常工作及时调度,每月向食品安全协调科至少报送一期相关工作“红黑榜”(经牵头单位审核后报送),每期“红榜”单位至少4家,“黑榜”单位根据检查情况报送。

生产流通科、餐饮科、各监管所每月25日前向食品安全协调科报送食品生产经营“红黑榜”,每月至少报送1家“红榜”单位和1家“黑榜”单位,“红榜”单位与“黑榜”单位不能为同一环节(生产、流通、餐饮和保健食品环节均需涉及)。

如遇专项整治、重大活动等有特殊要求的,相关领域的牵头科室负责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报送内容和频次,与食品安全协调科进行沟通,并及时报送。

第九条 推荐机构报送的“红榜”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店面照片、地址、上榜原因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够客观反映状况的现场照片信息(如“红榜”单位为餐饮环节,需附带后厨照片)。“黑榜”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店面照片、地址、存在问题等基础信息,以及能够佐证问题的照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法律法规有规定不予公开的,不得对外公示。

第十条 各领域牵头科室每月25日之前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将市场监管领域“红黑榜”审核表报至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协调科提交至各领域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在全县开展市场监管领域“红黑榜”“社区公布、网络公布、业户公布、校园公布、商场公布”活动(以下简称“五公布”活动),以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为载体,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领域“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推荐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列入“红榜”的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将其从“红榜”中删除,并通过原公示渠道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被列入“黑榜”的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原推荐机构现场验收合格后,撤销“黑榜”,登上“整改榜”。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各科室、监管所应当对所管辖的被列入“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纳入市场监管领域“红黑榜”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徇私舞弊等主观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高青县市场监管领域“红黑榜”审核表

 

推荐科/所

被推荐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推荐理由

列入类型

(红/黑)

 

 

 

 

 

 

 

 

 

 

 

 

 

 

 

 

 

 

 

 

 

 

 

 

 

牵头科室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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