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关于印发《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高市监发〔2023〕4号

 

各医疗机构:

为提升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市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

                            2023年2月20日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医疗机构药房(库)建设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开展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以下简称“规范化药房(库)”建设),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导向,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化建设,补齐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短板,通过实施“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压实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我县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增强医疗机构的依法管理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改善药品储存条件,规范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环节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达到“购进渠道合法、设施设备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台账记录完备、药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三、领导组织

为扎实有效开展全区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成立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瑾(县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孔翠英(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疾控中心主任)

            魏张彬(淄博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党总支成员、高青医保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张小珍(县市场监管局药械化监管科科长)

              王  兵(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科长)

              吕  瑞(县医保服务中心稽核科科长)

成  员: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分局相关业务科室所有成员。

联络员:陈  璇(县市场监管局药械化监管科副科长)

0533-6963908

张煜洁(县卫生健康局医政医管科副科长)

0533-6961554

马鹏飞(县医保服务中心稽核科科员)

联系电话15253394653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部署阶段(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28日)

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卫健局、县医保分局制定印发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各单位要依据工作方案的标准要求,进行工作部署,按照时间节点和步骤,认真做好“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

(二)分步实施阶段(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全县“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同步启动,分批次完成。

第一批次:全县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房(库)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完成时限:2023年3月31日前

第二批次:全县一级医疗机构药房(库)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完成时限:2023年6月30日前

第三批次:全县村级卫生室、个体诊所药房(库)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

规范化药房(库)的现场验收,以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分局成立的联合检查组为主,验收时需填写《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现场验收记录表》留档备查(建设标准及表格见附件)。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成立联合检查组,在各区县随机抽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复核。

(三)总结评估阶段

全面总结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汇总。每批次检查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次工作总结和现场验收汇总表分别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监管科、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科,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工作措施、完成情况、特色亮点、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及工作建议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有效举措。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时间节点,凝心聚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取得实效。

(二)完备管理体系,规范使用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对照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制定推进工作计划,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设施设备,严把药品购进、验收关口,加强储存、养护管理,合理调剂、使用药品,自觉遵守药品相关法律法规,防控风险隐患。

(三)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取得实效。

对“规范化药房(库)”建设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已通过“规范化药房(库)”评定验收但药品质量管理出现滑坡的医疗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规范化药房(库)”称号,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部门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建设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对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责任意识,切实提升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水平。

 

附件:1.《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

           4.《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现场验收记录表》

           5.《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现场验收汇总表》

 

附件1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附件2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附件3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

 

 

附件4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现场验收记录表

附件5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现场验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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