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关于对山东弘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长期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高市监罚信告〔2026〕1号
索引号: 113703222MB2861509C/2026-556675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3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山东弘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长期未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高市监罚信告〔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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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5〕3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清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我局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进行集中清理。

经查,山东弘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或者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长期未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拟处罚如下:

吊销山东弘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详见附件)营业执照。

鉴于山东弘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予以公告。

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上述企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拟吊销企业名单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