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
标题: 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2370322MB2878001E/2024-542602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

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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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7699;邮箱:gqxzs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持续完善公开平台、丰富公开载体、拓宽公开渠道,多项举措同步发力,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成效。

(一)主动公开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机制,制定《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023年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43条,通过政务新媒体公开信息200条,比上年度增长51.88%。加强政策解读工作,制作解读材料2篇,并借助政务新媒体进行发布,提高解读材料的知晓度。积极回应关切,通过政府信箱、官方公众号及时回复招商政策及项目等问题。

 

 (二)依申请公开

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畅通依申请受理渠道,更好地为群众服务。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及时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机制,明确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审核工作,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同时,建立保密审核机制,不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不泄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投资高青”微信公众号开设“产业链招商工作指挥部”、“招商‘竞技场’”“高青投促”专栏,及时公开指挥部、各产业链招商专班工作情况和招商工作动态,方便公众及时、便捷、精准了解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新开设机关简介、领导信息、机构设置3个栏目,全面公开机构职能信息。

(五)监督保障

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2次会议部署重点任务。综合科定期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限期要求整改单位,督促各科室落实工作任务。配备1名专职人员。通过以会代训、研讨交流等方式开展政务公开培训3次,提高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开政府信息的自觉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不规范,有的建议提案仅公开了答复情况,对于建议提案内容、建议提案人等信息没有公开,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二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需要进一步提升,部分目录中列明的公开指标与政府网站公开栏目不对应。

(二)改进情况

一是规范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全面公开建议提案提出人、建议提案原文、答复意见、答复时间等内容,并对答复标题进行了优化,在标题中增加建议提案名称、建议提案编号,有效提高了办理结果的规范性和检索便利度。

二是进一步优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将公开信息细化为14一级指标和若干个二级指标,同时调整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设,实现了公开目录和公开栏目的一致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一是强化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利用“投资高青”微信公众号,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和招商动态,促进信息共享,激活招商能量;完善招商引资政府网站专栏,及时更新“投资政策”“招商项目”等栏目信息。二是创新公开形式。由网上公开转到线下公开,把信息公开搬进企业,每月定期与齐阳光电、汉肽生物等28家护商企业联系,及时协助解决企业经营、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为企业排忧解难;同时向企业宣讲《淄博市“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惠企政策》,不断拉近与企业的距离,增强企业对惠企政策的认知和理解,充分激发企业的发展活力。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2件,未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办复率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在政府网站开设招商引资专栏,及时更新投资政策、招商项目等栏目信息。通过“投资高青”微信公众号同步推广发布,开设“招商项目”和“高青招商”栏目,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和招商动态,方便公众及时、便捷、精准了解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