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
标题: 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2370322MB2878001E/2025-550299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

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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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始,至2024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7699;邮箱:gqxzs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以公开促落实、促服务,持续做好主动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提质增效。

(一)主动公开

健全政务公开常态化推进机制,以责任清单形式将公开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科室,明确责任人员,推动公开任务落地落地。做好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信息公开,按季度公开执行措施、实事步骤、工作进展和后续举措。加大招商引资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招商引资”专栏,主动公开招商项目和招商政策,确保“投资政策”和“招商项目”两大板块内容的时效性,以公开助推重点任务落实。年内累计公开信息280条,比上年度增长15.2%。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工作,通过文字解读、图片解读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全面地解读相关政策,发布解读材料3篇。加强政民互动,开展政府开放活动1次,组织征集调查1次,征集群众意见建议5条。

 

(二)依申请公开

进一步梳理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加强法律条文学习,确保依法依规、高质高效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2024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加强政府信息全流程监管,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清理失效信息,并做好有效性标注,对存在错敏词、不规范用语的信息及时进行整改,年内整改完成错敏词10处。加强信息公开审核管理,统筹做好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先审后发”,健全“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信息员”三级审核机制,重点对信息内容、是否涉密、错敏词等进行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管理,优化招商引资专栏,调整“投资政策”和“招商项目”2个栏目。优化政务新媒体管理,加强互动管理、办事服务等栏目管理,及时回复群众留言,对缺少人员运维、信息公开不及时的政务新媒体账号进行关停注销,年内关停“投资高青”微信公众号1个。

(五)监督保障

分管负责同志定期调度政务公开工作,召开专题会议3次。综合科继续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综合科配备1名专职人员,其他业务科室各配备1名兼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加大培训力度,制定2024年政务公开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集中培训、跟班学习、业务交流等4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机构概况以及会议发布等方面能够正常公开信息,但招商引资领域信息公开较少。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还需进一步规范,存在公开渠道、信息查询点标注不明确等问题。

(二)改进情况

一是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招商引资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发布招商方面的政策和项目,方便企业群众及时获取信息。年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优化招商引资专栏,发布政策、项目等信息20余条。

二是修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主动公开范围、公开渠道和公开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网址、政务新媒体以及线下政府信息查阅点进行了规范标注,并对监督救济途径进行了核对调整,提高了指南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4年本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4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高政办字〔2024〕11号)要求,制定了《2024年高青县投资促进中心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细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分工,明确各科室的具体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机构职能、财政预决算、建议提案办理、招商政策等信息,同时,对较为专业的政策开展多形式解读,并借助政务新媒体进行推送,确保公众能够获得更加全面、深入政策,满足群众获取信息需求。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4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2件,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提案2件,办复率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开展送政策上门,做好“护商专员+政务公开宣传员”,在深入企业的生产一线、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积极宣传招商政策,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 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 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