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MB28608487/2023-54042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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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权力事项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高青县清河路9号

联系电话: 0533-6966925

电子邮箱:gqxwjjjfk@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6300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点击可查看)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诊疗活动,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医疗废物处置;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实施卫生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健康卫生、学校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对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督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的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母婴保健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对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等。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投诉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开展禁毒治疗业务、禁毒医疗机构违法禁毒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对乡村医生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对非法采集血液、血站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处罚;对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对未经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在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单位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或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对医师违法执业行为的处罚;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护士管理、护士违规执业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等未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行为的处罚;对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和其他单位违反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违反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违反儿童计划免疫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等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负有责任医务人员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医师外出会诊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处方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台湾医师违规执业活动行为的处罚;对接受单位、登记机构、设立组织库的医疗机构买卖捐献的遗体、遗体组织或者违背捐献人的意愿提取遗体的组织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行为的处罚;对未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执业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行为的处罚;对非法采集或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遗体捐献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药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医师、药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对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交通工具负责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采取措施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学校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气功管理行为的处罚;职责范围内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环节中违反医疗器械使用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或个人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行为的处罚;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行为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对单采血浆站违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供应原料血浆;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及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为的处罚;对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行为的处罚。

2.行政强制:加处罚款;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实验室发生人员感染、病原微生物泄露、实验室感染事故的控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措施;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的临时控制措施。

3.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女职工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护士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七、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八、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行政强制: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行政检查: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

九、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强制: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和公告

十、办结时限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