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5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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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608487/2025-55122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3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论 |
执法日期 |
1 |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
行政检查 |
2025032410431637222502 |
高青县民众口腔诊所 |
卫生标准检查 |
该口腔诊所未对2025年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给予警告处理 |
2025.03.24 |
2 |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
行政检查 |
高卫医传罚告知2025001 |
高青县青城镇光明新村张汉臣卫生室 |
卫生标准检查 |
在该村卫生室治疗室内发现,卫生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未存放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管和注射器管、玻璃安瓶属于《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和损伤性医疗废物,按照要求应当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而该卫生室将医疗废物存放于生活垃圾桶中的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给与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2025.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