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索引号: 11370322MB28608487/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27 发布机构: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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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