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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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MB28608487/2022-53250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2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