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高青县青城卫生院关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索引号: 11370322MB28608487/2026-557973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高青县青城卫生院关于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发布日期: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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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严格落实政府应急处置相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与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涵盖重大医疗抢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灾难性事故、烧伤中毒事件、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件等各类需要紧急处置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重大情况。
第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规范高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职责,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第四条 医院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各职能科室(医疗部、护理部、应急办、院感科、后勤保障部、保卫科等)及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对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报告、请示并处置。除紧急事项可先口头请示报告外,重大问题必须在处置过程中或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言简意赅、要素完整的文字报告,确保信息传递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具体应急处置报告程序
第一节 院内重大医疗抢救相关事件处置程序
第六条 本小节所指事件包括:院内发生的重大医疗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院内)、重大交通事故伤员院内接收抢救、灾难性事故伤员院内接收抢救、群体性烧伤、群体性中毒等需要紧急救治的事件。
第七条 事件发生后,首接科室(或发现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开展初步处置,同时第一时间通知急诊科做好应急抢救准备(如涉及多科室协作,需同步通知相关临床医技科室)。
第八条 首接科室(或发现科室)需在30分钟内书面或口头报告医疗部及当日带班领导;若事件规模较大、情况紧急,需同时直接报告分管副院长。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简要病情、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等核心要素。
第九条 医疗部、带班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查看情况,统筹协调抢救工作,研究提出处置意见;分管副院长接到报告后,需及时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召开紧急会议部署相关事宜。
第十条 按照院领导指示,应急办需在1小时内完成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区卫生健康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后续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及时补充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事件处置过程中,医疗部、首接科室及相关协作科室需做好全程记录;处置结束后,由医疗部牵头,应急办配合,完成事件调查分析工作,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院领导审阅后存档,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节 院外重大医疗抢救事件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本小节所指事件包括:接到上级部门指令或外部单位求助,需要医院派出医疗救援队前往院外开展的重大医疗抢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院外)现场处置、重大交通事故现场救援、灾难性事故现场救援等院外应急医疗任务。
第十三条 医院接到院外重大医疗抢救任务通知后,接通知人员(如总值班、医疗部值班人员)应立即记录相关信息,包括:任务来源、救援地点、事件类型、涉及人数、简要情况、通知单位及联系人等,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医疗部负责人及当日带班院领导,紧急情况下直接报告分管副院长。
第十四条 医疗部、带班院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请示分管副院长,明确处置意见(如救援队人员组成、携带设备物资、出发时间等)。
第十五条 按照院领导及医疗部的安排,相关科室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救援队人员集结,应急物资、医疗设备的准备与调配工作,确保救援队及时出发前往救援地点。
第十六条 应急办需根据院领导指示,在接到任务通知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包括:任务承接情况、救援队派出情况、预计到达时间等;救援过程中,及时跟进救援进展,向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救援任务完成后,救援队需在返回医院24小时内,向医疗部、应急办提交救援工作小结;医疗部牵头整理相关资料,应急办配合完成后续信息上报及资料存档工作。
第三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本小节所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界定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群体性传染病暴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无论发生在院内还是院外,均适用本程序。
第十九条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首接科室或发现人应立即采取初步防控措施(如隔离患者、规范消毒、引导人员疏散等),同时第一时间报告院感科、医疗部及当日带班领导,紧急情况下直接报告分管副院长。
第二十条 带班领导、分管副院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医疗部、院感科等相关科室人员开展现场评估,依据相关标准确定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并立即部署防控、抢救、现场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办需在院领导确定预警级别后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上报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数、症状表现、初步判断、已采取的防控处置措施等;后续根据事件进展,及时补充上报防控救治情况、检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事件处置过程中,院感科负责全程指导防控工作,医疗部负责统筹救治工作,保卫科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及人员疏散引导,各相关科室协同配合;处置结束后,由医疗部、院感科牵头,应急办配合,完成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节 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小节所指突发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包括:院内发生的火灾、水电气故障、建筑物安全隐患、医疗设备重大故障、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危及人员安全、影响医院正常运转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员应立即采取初步处置措施(如拨打院内消防报警电话、关闭相关阀门电源、疏散周边人员等),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后勤保障部、保卫科及当日带班副院长;若事件后果严重、情况紧急,需同时直接报告院长。
第二十五条 带班副院长、院长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立即部署处置工作,通知相关职能科室(如后勤保障部、保卫科、医疗部、护理部等)人员及时到位开展处置。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科室接到通知后,需在15分钟内到达现场,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后勤保障部负责牵头处理水电气故障、建筑物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问题;保卫科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火灾扑救配合等工作;医疗部、护理部负责统筹协调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相关科室需做好全程记录;处置结束后,由后勤保障部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完成事件调查处置总结工作,完善事件处置记录。应急办需在事件处置结束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上报事件处置情况,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三章 报告及处置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科室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应急信息传递及报告工作,确保报告渠道畅通、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医院相关奖惩制度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紧急事项口头请示报告后,相关人员需在24小时内补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相关职能科室审核、院领导批示后,由应急办统一归档并按要求上报。书面报告应包含:事件基本情况、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要素。
第三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中,各科室、各岗位人员需严格服从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院领导的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应急处置措施落实到位。对不服从指挥、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院应急办负责统筹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上报及资料归档工作,定期对全院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及时向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医院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及演练工作,提升全院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处置能力及报告规范意识,确保本制度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