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索引号: 11370322MB28608487/2026-525516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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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高青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招标采购工作,强化内部控制与廉政风险防控,规范物资、设备、服务等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各级卫健、财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所有使用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专项防疫资金开展的货物、服务、工程类招标及采购活动,涵盖检验检测设备、防疫物资、疫苗耗材、信息化服务等采购项目。

中心各科室、所有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受托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所有招标采购流程、标准、结果依规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2.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潜在供应商,无歧视、无偏袒,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各方恪守诚信,杜绝虚假投标、围标串标、违规履约等行为。

4.高效合规原则:兼顾流程规范与疾控工作时效性,对应急防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购事项,按规定简化流程、快速处置。

5.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各岗位、各环节工作职责,落实终身追责机制。

第四条 管理适用标准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执行,区分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商城采购、询价采购、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方式,分类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中心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招标采购工作决策机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财务科、办公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主要职责:

1.审定中心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年度采购计划及重大采购方案;

2.研究审批限额以上采购项目、特殊采购项目、应急采购事项;

3.审议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争议、异议及投诉事项;

4.监督考核全中心招标采购工作,落实整改追责工作。

第六条 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挂靠中心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采购经办人员,负责日常招标采购统筹工作。主要职责:

1.汇总各科室采购需求;

2.对接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代理机构,办理采购报备、立项、招标组织等工作;

3.审核采购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标准、合同草案等资料;

4.统筹项目开标、评标、定标及中标结果公示、备案工作;

5.负责采购档案整理、归档、保管及采购数据统计上报;

6.组织供应商履约跟踪、验收及款项结算对接工作。

第七条 业务需求科室职责

1.根据业务工作、检验检测、疫情防控等工作实际需求,精准提报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资质要求及验收标准;

2.全程参与项目答疑、评审、现场勘查、到货验收等工作;

3.负责项目日常使用管理,及时反馈供应商履约问题。

第八条 财务科职责

1.审核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合规性,落实资金保障;

2.监督采购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按合同及验收结果办理支付手续;

3.配合完成采购预算、决算及财务台账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条 采购管理

中型采购经班子集体会议研究批准,一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二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三是属于政府采购商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优先通过官方商城采购。

第十条 特殊采购方式

1.应急采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应急救灾等紧急情况下,可依据上级应急采购政策,经班子会议研究、报备主管部门后,采取紧急直接采购方式,事后及时补齐审批、备案、公示资料。

2.单一来源采购:仅限独家授权、专有技术、配套延续采购等法定情形,必须提交单一来源论证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3.定点采购:对于常态化、高频次小额服务及物资采购,可通过定点供应商,实行定点批量采购管理。 

第四章 招标采购全流程管理 

第十条 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1.委托代理机构或由采购办公室牵头编制招标文件,需求科室负责核实技术参数、服务标准、验收要求,杜绝设置排他性、歧视性条款,确保参数公开通用、符合行业标准。

2.招标文件须经采购、财务、业务科室多方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发布。

3.招标公告按规定在指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网公开公示,公示期符合法定要求。

第十条 开评标管理

1.开标全程公开透明,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影像资料。

2.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打分、评审结果,严禁暗示、诱导专家倾向性评审。

3.评审过程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执行,评审记录完整、规范,评审异议当场记录、依规处置。

第十 中标公示与结果确认

1.评标结束后,及时在指定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格、评审得分等关键信息,公示期满足法定时限。

2.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核查完毕后,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书。

第十 合同签订与备案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在法定时限内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核心条款、降低服务标准、调整采购内容。

2.合同明确供货时限、质量标准、验收要求、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质保期限等内容,经领导审批后签订。

3.所有采购合同按规定留存归档。

第十 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

1.供应商完成供货、服务或工程施工后,由采购办公室牵头,联合业务科室、财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照合同及采购标准开展逐项验收。

2.大型设备、专业检验设备、批量防疫物资实行逐项核验、抽样检测,验收合格后签署《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3.财务科凭审批手续、合同、验收报告、正规票据,按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严禁提前支付、超额支付。

第五章 供应商与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条 供应商准入管理

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资质、信誉、履约能力、行业口碑进行审核,严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黑名单、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十 供应商履约考核

对供应商供货质量、时效、售后服务、履约诚信进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后续采购遴选的重要依据。存在围标串标、虚假供货、拖延履约、质量不合格等违规行为的,列入中心黑名单,终身禁止参与中心所有采购项目,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代理机构管理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质、良好从业信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心要求开展招标工作。对代理机构存在文件编制失误、流程违规、泄露信息、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的,立即终止合作,并依规追责。

第六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十九条 采购档案归档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一项一档”,完整归档采购申请表、立项批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公示截图、合同文本、验收报告、支付凭证、异议处理记录等全套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公示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招标公告、更正公告、中标结果、合同文本、验收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在官方平台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涉及防疫保密、应急特殊项目的,按相关规定豁免公开。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  禁止性规定

全体工作人员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规避招标、拆分项目、化整为零逃避招标采购程序;

2.量身定制采购参数、设置排他性条款、指定品牌供应商;

3.泄露招标信息、评标信息,干预、操控评审结果;

4.与供应商、代理机构串通围标、串标、利益输送、收受回扣;

5.虚假验收、默许不合格产品入库、违规支付资金;

6.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私自增补采购项目。

第二十 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岗位调整等处理;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规依法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代理机构违规违纪的,依规终止合作、不予退款、追责索赔,并上报主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制度衔接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县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若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 特殊事项说明

疫苗采购、专项防疫物资采购、实验室专项设备采购等特殊公共卫生采购项目,在遵守本办法基础上,同时执行行业专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