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高青县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索引号: 11370322MB28608487/2023-526636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7-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高青县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发布日期: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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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1 号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做好群众服务工作,特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一、范围形式

(一)公开范围

1.组织保障。

主要包括:制度体系、工作机构等。

2.机构概况。

主要包括:机构简介、领导信息、诊疗科目等。

3.资质标识。

主要包括:机构标识、人员标识、设备及技术许可、重点研究平台、价格等。

4.环境导引。

主要包括:交通导引、内部导引、公卫措施、安全警示、应急指引等。

5.诊疗服务。

主要包括: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查检验、临床研究等。

6.其他。

机构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咨询服务、招标采购、行风建设、投诉途径、纠纷处理、应急管理等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服务场所公开。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大屏幕、宣传栏、指示牌等方式开展利于群众知晓,便于群众办事的信息公开。

2.新闻媒介公开。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体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发布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一般信息(如科普类、权威网站转载、基本医疗等)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医疗等敏感信息,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上报,涉及单位重大政务活动的信息要经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二)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2.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5.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6.信息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7.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三)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管理维护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由特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发布,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咨询回应

本单位信息公开咨询机构

机构名称: 高青县妇幼保健院

办公地址: 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26号       

邮政编码: 25630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7:45-11:30;工作日下午14:00-17:30(6-9月份),13:30-17:00(其他时间)

联系电话:  0533-6953000                              

邮箱:   gqxfybjy@126.com   (本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