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MB28608487/2021-51684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2 发布机构: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高青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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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依据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及

频次

备注

1

公共场所的

检查

 

公共场所

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 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一般检

查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 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国发[1987]24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2019 年 4 月 23 日部分修改)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卫生部令第 80 号,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1 月 19 日、2017 年 12 月 26 日部分修改)第三条:

“国家卫 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 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现场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2

 

学校卫生检查

 

 

学校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 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 1 号)(1990 年 4 月 25 日国务院批准,1990 年 6 月 4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号发布)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现场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3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务单位的检查

 

 

餐具饮具

集中消毒

服务单位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 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一般检查事项

1.《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五十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 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 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 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 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 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 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现场

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