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卫生健康局
标题: 高青县卫生健康办事指南(病残儿医学鉴定)
索引号: 11370322MB28608487/2019-18287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12-19 发布机构: 高青县卫计局

高青县卫生健康办事指南(病残儿医学鉴定)

发布日期: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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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项目

一、事项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办理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办理条件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

五、申请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病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六、基本流程

1、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2、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533-69653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