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信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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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3-5331891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信访局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6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始,至2022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信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81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7112;传真:0533-6967112;电子邮箱:gqxxf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2年,高青县信访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提高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一)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高青县信访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政务公开网站、“高青信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主动公开部门会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信息。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数量106条,比2021年增加了50条。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了34条信息,比2021年增加14条;通过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纸质渠道公开了72信息,比2021年增加36条。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开展信访法规集中宣传等活动,向群众解读信访法规政策,增强了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有序信访的意识。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本机关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格式、程序及相关工作规范。在制发公文过程中,严格履行填写发文稿纸手续,逐级审批。对应主动公开的公文及时公开发布,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审批制度,确保敏感、涉密信息不上网。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并提供在线查阅、检索、复制、下载等服务。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专栏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实行动态更新调整。修编了《高青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高青县信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进行了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结合信访工作实际,调整优化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信息公开目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和群众需要,丰富完善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进一步增强公开信息的可读性。优化“高青信访”微信公众号“办事服务”栏目设置,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五)监督保障
县信访局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性重要工作来抓,及时根据分工调整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时完成政务公开月度、阶段性整改。每季度召开党组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人员机构设置,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了1名专职人员、1名兼职人员。严格执行《高青县局2022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培训计划》,分别于5月、9月召开县信访局局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明确科室职责,强化信息公开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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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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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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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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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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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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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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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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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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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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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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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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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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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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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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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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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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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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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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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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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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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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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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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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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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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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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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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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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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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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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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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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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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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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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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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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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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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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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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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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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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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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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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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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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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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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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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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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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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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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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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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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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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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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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二是工作人员的公开工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三是科室间配合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工作未能落到实处,
(二)改进措施
一是建立长效学习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本机关“每周一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二是加强相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培训,提升技术支持,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工作规范,重点针对性开展培训。提高采集业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及时更新信息内容、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2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本机关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是制定了《高青县信访局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公开内容和工作措施。根据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调整机构职能信息,公开单位职责、内设机构、领导分工、联系方式;修编《高青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完善机构人员设置,定期开展政务公开专题培训,不断加大公开力度,切实增强公开实效。
二是严格落实县政府政务工作工作要求,围绕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及民生关注热点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围绕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回应,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实效。每季度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工作进展情况。
三是按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提升信息公开水平,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聚焦群众关注多、疑问多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扩大宣传力度,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多次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专题培训,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及政务公开中常见问题等向参会人员作了详细的讲解,进一步提升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形势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再显新成效。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本机关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建议、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一是有效发挥政务新媒体作用,利用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使其内容多元化和优质化,让不同层次的群众通过不同渠道获取信息。二是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平时考核机制,将政务公开信息质量作为评选红旗科室重要指标,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