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29P/2023-54047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1-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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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点击可下载查看以下信息:1.执法机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2.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

二、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高青县高苑路30号

联系电话:0533-6962070

电子邮箱:gqxjsj@zb.shandong.cn

邮政编码:256300

三、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机关(执法岗位)信息(点击可查看)

四、执法人员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点击可查看)

五、执法职责

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供热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具体执法职责详见《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点击可查看)

六、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者改动燃气设施审核,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供热企业停业许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

行政处罚:对申请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资质的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对“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等。

行政确认: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等。

行政检查:供热行业监督检查,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等。

七、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八、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消防技术科、燃气供热科。

行政处罚:综合二科、质量安全一科、质量安全二科、消防技术科、清欠科、招投标和造价科、检测科、燃气供热科、市场保障科。

行政确认:燃气供热科、住房保障科。

行政检查:质量安全一科、质量安全二科、招投标和造价科、检测科、燃气供热科、住房保障科、市场保障科。

九、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出具批复或打印证书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十、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确认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十一、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981268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0室

邮政编码:2563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高青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高青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3-6981239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清河路9号县机关综合办公楼916室内

邮政编码:256300

 

行政诉讼机关:高青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533-696576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芦湖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邮政编码:25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