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财政局
标题: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共产党高青县委员会新党校智能化工程项目)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12 发布机构: 高青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共产党高青县委员会新党校智能化工程项目)

发布日期: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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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淄博市财政局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 “中国共产党高青县委员会新党校智能化工程项目(编号:GQZFCG2017335)”存在以下问题并依法移交我局处理。

一、存在问题  

(一)委托代理方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专家评审费由代理机构支付。违反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文第一条中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之规定。

(二)信息公告方面:1、采购需求、磋商公告中未写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二)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2.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之规定。2、中标公告未附附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之规定。

(三)招标文件方面:1、供应商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招标公告及文件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要求了三级及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违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2、无残疾人企业优惠政策。违反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之规定。3、评分标准未细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四)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4、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为网上银行支付或现金提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之规定。

(四)合同管理方面:无合同公示截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

(五)其他方面:无录音录像存档资料(有说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确认盖章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7条(七)、68条(三)(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30条(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7条(三)、78条(五)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曰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高青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 0533-6962239

地址:高青县高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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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