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财政局
标题: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青县干线公路强化保洁项目)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12 发布机构: 高青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青县干线公路强化保洁项目)

发布日期: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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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双盛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淄博市财政局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 “高青县干线公路强化保洁项目(编号:GQZFCG2018283)”存在以下问题并依法移交我局处理。

一、存在问题  

(一)委托代理方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专家评审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由代理机构支付。违反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文第一条中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之规定。

(二)信息公告方面:1、磋商公告未写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违反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2.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2、合同公示超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之规定。3、成交公告未公布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之规定。

(三)招标文件方面:1、采购文件中没有接受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之规定。2、没有关于残疾人企业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违反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之规定。3、评审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办法未量化。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四)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四)专家抽取方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情况登记表中抽取专家类型与本项目不相关。违反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鲁财采【2017】64 号)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专业对应、随机抽取、激励择优、规范有序’原则,从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之规定。

(五)其他方面:资料保存不完整:1、缺少视频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之规定。2、缺少采购方式批准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确认盖章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三)(五)(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一)(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78条(五)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曰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高青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 0533-6962239

地址:高青县高苑路

 

                                                                                                                            高青县财政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