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财政局
标题: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青县普通国省道预防性养护工程)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12 发布机构: 高青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青县普通国省道预防性养护工程)

发布日期: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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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双盛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要求,2019年10月17日至2020年1月15日,淄博市财政局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 “2018年淄博市高青县普通国省道预防性养护工程(编号:SDGP370322201802000005)”存在以下问题并依法移交我局处理。

一、存在问题  

(一)委托代理方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中专家评审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由代理机构支付。违反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文第一条中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支付之规定。

(二)信息公告方面:1、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是2018年10月26日,磋商公告时间少于10天(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26日)。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之规定。2、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违反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之规定。3、成交公告缺少合同履行日期。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之规定。4、成交公告缺少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公告期限等。违反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8〕18号)第十七条“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中标(成交)清单,包括主要中标(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五)公告期限”之规定。

(三)招标文件方面:1、采购文件中没有质疑的具体接受联系方式。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之规定。2、采购文件评审方法不合规:第五部分评审标准无量化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四)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采购需求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之规定。

(四)履约验收方面:无履约验收书或验收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和财库﹝2016﹞205号第3部分之规定。

(五)其他方面:1、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评审报告中组织情况没有写明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违反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之规定。2、档案中无影像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确认盖章的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三)(七)(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五)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曰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高青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保障中心

联系电话: 0533-6962239

地址:高青县高苑路

 

 

                                                                                                                            高青县财政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