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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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844/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财政局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1〕24号)要求,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淄博市财政局依法实施了政府采购监督评价工作。在检査中发现你公司代理的“高青县济水路西延工程(芦湖路-田樊路)道路设计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322202002000011)”存在以下问题并依法移交我局处理。
一、存在问题
1、委托代理协议中未明确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2、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不符合相关规定;3、成交通知书未与成交公告同时发出。
以上违反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提交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经确认盖章的检査工作底稿等材料在案佐证。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