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税务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高青县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高财综〔2022〕3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844/2022-5256499
成文日期
2022-06-29
发文日期
2022-06-29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税务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高青县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高财综〔2022〕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决策部署和省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通知》要求,对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家庭,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为进一步做好贯彻落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税务局
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9日
高青县对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一、购房补贴执行时间
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且在2024年12月31日前缴清契税。
二、购房补贴标准
给予所缴纳契税总额50%的购房补贴(四舍五入到元,不保留小数)。
同一家庭只能享受一次阶段性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同一购房人在2022年6月1日前已完成网签合同备案的,2022年6月1日后通过撤销合同再重新网签备案的(包括同一家庭内其他人员换名购买),不享受阶段性购房补贴政策。
三、购房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和支付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给予购房补贴的购房家庭,在取得契税缴纳凭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后3个月内,自行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即开发企业)申报,填报《高青县关于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补贴申请表》,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收集后,原则上以月为单位统一报县财政局、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由县财政局按月度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发放给购房家庭,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提供的材料
1、购房补贴申请表;
2、购房者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
3、商品房预售合同;
3、契税缴纳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4、购房者银行账户;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对符合阶段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实施购房优惠,并在销售现场明示和告知购房者。
附件:高青县关于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申请表
附件:
高青县关于购买新建住宅给予阶段性购房补贴申请表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