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高青县第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2-52518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7-12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第二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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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所有在校在籍学生,包括寄宿生和非寄宿生两类。认定时间:9月26-10月18日。

第四条 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学校成立以司观俊校长为组长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成员由张宝岭校长、政教处、年级组和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级部成立以年级主任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班主任为组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组长,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认定对象包括以下3类:

(一)重点认定对象: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和本地消费水平、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制订认定标准,划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档次,原则上划分为A、B、C档。

第七条 各级部、班级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宣传公告。9月12日-15日,级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网上“问卷调查”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

9月27日-9月28日,班主任在再次进行资助育人主题班会----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及家长如实填写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班级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特殊困难学生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一般困难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

1、9月29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级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2、9月30日,级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本级部公示。

3、10月1日-10月8日,进行入户调查。由政教处牵头,对全校申请贫困生学生按村庄分组家访,学校所有班主任按男女搭档2人一组,进行入户调查。

4、10月9日-10月11日,班主任对家访异议申请学生家庭再进行调查,整理学生申请表及材料。

5、结果公示。(10月12—17日)

年级以适当的方式在学校宣传栏醒目处进行助前公示。公示时只公示认定档次与姓名、年级、班级,不允许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及家庭的任何敏感信息。公示材料要求存档,公示名单中要有公示标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日期,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投诉电话。

6、学校认定小组审核(10月18日)

学校审核时,将师生有异议的学生进行适当调整后,写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报告,填写统计表和汇总表,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再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县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将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九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十一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级部、班主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学校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