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标题: 高青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 11370322MB28703925/2024-549879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高青县2024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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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补助)预算指标的通知》(鲁财农整指〔2024〕38号)和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淄博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重点

支持重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具体如下:

(一)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区域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内容

(一)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机库房、维修车间,晾晒场、储粮仓、移动式烘干设备及烘干储运加工等必要的称量、除土、清选、输送等配套设施设备。申报此类需提供建设用地或者设施用地证明,符合规划,若租赁他人土地,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

(二)应用先进适用设备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生产过程的精细化、数字化、机械化,包括滴灌、水肥一体化、智能控制系统、农机作业监测设备及终端、农业生产相关机械的更新及购买(不含农机补贴范围内的机械)等。

(三)夯实组织基础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符合制度要求的财务管理软件,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或使用委托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支持家庭农场使用信息化记账工具实现生产经营独立核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服务供给。

(四)提升运营质量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鼓励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组建联合社,形成产业规模优势。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延长产业链条。

(五)强化服务带动能力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技术集成组装方案筛选、熟化,提高大田生产技术到位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带动小农户提升综合生产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成员管理,通过盈余返还、订单带动、吸纳就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支持标准

采取奖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给予支持,实施主体根据支持内容,可以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粮食生产服务能力提升类项目单个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20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1个、家庭农场1个,资金共40万元。应用先进适用设备类等项目单个主体奖补资金比例一般控制在30%左右,原则上不超过50%,支持家庭农场不少于5个,资金共16万元;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2个,资金共12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工作,加强调研摸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让符合条件且有资金需要的主体得到扶持。

二是加强项目监管。要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做好主体申报、过程监督等工作,认真指导主体规范编制项目申报书(参照附件2),由镇(街道)审核推荐报县农业农村局(参照附件1),经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后组织实施。经批复的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因不可控因素影响调整的,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获得奖补支持的规范主体实行名录管理,应及时在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管理系统记录获得奖补支持的主体信息。

三是规范资金使用。要严格资金分配和使用,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

四是强化项目总结。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体完善验收资料,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镇(街道)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附件4),县农业农村局进行验收复审及项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和项目工作总结。

附件:1. 项目推荐报告

           2. 2024年淄博市高青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书

           3.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高青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