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高政办字〔2020〕18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0-5020469
成文日期
2020-05-05
发文日期
2020-05-05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失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
高政办字〔2020〕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市民政局、市扶贫办等9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民〔2020〕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范围及人员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主要是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简称一类群体)。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简称二类群体)。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简称三类群体)。
(四)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简称四类群体)。
(五)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简称五类群体)。
(六)上述五类家庭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对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救助标准分别按城市每人每小时15元、农村每人每小时10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被照护人员家庭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2.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因病因伤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3.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时间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为100元。
救助方式坚持居家照料为主、集中供(托)养为辅原则。对于居家生活的失能人员,经当事人同意,由其所在的镇办牵头,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服务机构(个人)、社会组织等,签订照护协议并提供居家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发放被褥、床单、毛巾及纸尿片等生活必需品和照料护理用品;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失能人员,由政府安排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二)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在校生给予补助。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统一执行现有教育资助、教育免补、扶贫政策,所有就学费用进行全部免除或补助。在此基础上,分别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普通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中职学生继续享受3000元定额补助);高等教育阶段的全日制高职高专、本科每人每年补助到5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到6000元的标准对其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四)发放节日慰问金。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在落实好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节日慰问金。
三、救助对象认定
(一)责任分工。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分别做好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认定。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镇办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负责指导各镇办、医保部门配合,对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县扶贫部门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县教育部门负责对县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比对。
(二)关于“不具备照料能力”的认定。在申请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待遇时,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要进行家庭人员、赡养人、抚(扶)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认定。关于“不具备照料能力”的认定,参考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日常生活实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照料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重大疾病患者治疗康复期内或重大疾病导致无劳动能力、无法照料失能人员的情形;
5.在校学生;
6.被法院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等人员(须有公安、法院等证明材料);
7.在宗教部门备案的、连续3年(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8.其他不具备照料能力的情形,由镇(街道)进行综合研判,就具体情况、依据等做出说明,提出认定意见,汇总后报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确定。
(三)关于失能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对于提出申请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救助的人员,由镇办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办法,从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等6项指标,对失能人员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初步评定为“能力完好”;1-2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初步评定为“轻度失能”;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初步评定为“中度失能”;有4-6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初步评定为“重度失能”。
对于初步评估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轻度、中度、重度失能人员,由县民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进行自理能力评估鉴定:0级为“能力完好”,1级对应“轻度失能”,2级对应“中度失能”,3级对应“重度失能”。
(四)对特殊困难家庭的认定。
1.对目前已在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数据库中的人员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可直接按照认定程序提出救助申请。
2.对以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员提出救助要求的,参照城乡低保认定程序,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口头申请,并提交相关户口簿、身份证,签署本人及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由县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镇(街道)综合家庭收入、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等进行特殊困难家庭认定,符合条件的再按认定程序提出救助申请。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程序。一、二、四、五类群体申请时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三类群体由本人或委托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办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救助需求分别填写《高青县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申请审批表》、《高青县特殊困难家庭在校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高青县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身份证、户口本、家庭财产收入、疾病诊断(病例或报销单据等)、残疾证、在校就读、不具备照料能力等证明材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本人申请有困难等无法自主申请的申请人,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授权后,可以委托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审核程序。镇办社会事务办公室、扶贫办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各镇办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由村(居)协助对申请人的失能情况以及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初步评估,确定初审名单报县民政局汇总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复核及评定失能等级。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民政行业《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逐人逐项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报告》并反馈镇办,镇办应将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属村(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评估结果报告》应明确评估等级,对有望康复或降低评估等级的评估对象,应确定评估有效期,有效期满需重新评估。
(三)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教体局、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人员信息比对,指导镇办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保无人员重复享受和遗漏。失能人员从批准次月起享受有关待遇,在校生从本学期开始享受相关待遇。镇办要对通过审批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全面建立“一人一档”电子和书面档案,做好人员信息维护和规范管理。
(四)动态管理及终止程序。各镇办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或者照料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告知镇办,报县民政、扶贫、教育、医保部门核准,终止相关待遇:
1.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本人自愿申请停止相关待遇的;
5.相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对终止待遇的救助对象,由镇办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并于次月起终止待遇。
五、生活物品和照料护理用品购置和申领
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生活必需品和照料护理用品,由县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供货商,由其负责配送至各镇办。镇办在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审批时,要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建立电子台账,主动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人)填写《高青县失能人员物资申领发放表》(台账),按月申领纸尿片6包(每包10片),按季申领毛巾、枕巾、床单各1条,按年申领被褥1床,对不方便申领的申请人可以由代理人或村(居)代为申领。镇办要做好物资存储、调配、登记、发放,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失能人员的物资供应。
六、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衔接。享受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待遇的特困供养人员,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执行《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文件中的三档照料护理标准。既符合享受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又符合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救助补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其中的一种。《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号)文件中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的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补助、学生补助、节日慰问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减免,属特殊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按照发现及时、甄别准确、救助到位的原则、建立上下配合、三级联动的运行机制。在村(居)层面,成立救助工作站,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村干部、包村干部、网格员等配合,负责主动发现、帮办代办救助申报、协助入户核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在镇办层面,行使社会救助审批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强化“一门受理”窗口建设,为各类困难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细致周到的服务。镇办要与照料服务机构、照料监护人、失能人员或其代理人及时签订照料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履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生活照料服务的监督,确保服务事项落实到位。在县级层面,县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监管责任,负责本级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和政策落实,指导镇办全面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三)资金保障、发放、监督。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生活用品、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有关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由市与县财政按照不低于5:5比例分级负担。县民政、教育、扶贫、医保、财政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做好资金列支、管理和发放(责任划分:节日慰问金和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由民政、扶贫部门负责;在校学生补助资金由教育、扶贫、民政部门分头分工负责;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减免费用审核由医保部门负责;生活照料用品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发放。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资金,可以参照特困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资金渠道进行列支和发放;也可以统筹使用照料护理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照料服务机构,由其对村(居)有就业意愿且身体状况符合照料服务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由通过考核的服务人员负责就近村(居)特殊困难家庭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要采取合法合规的有效手段,确保每个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待遇落实到位。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部门审核报销后,其合规个人自负部分凭医保结算凭证由镇办按规定发放。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群众评议、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公开市、县、镇办三级救助咨询受理电话,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制定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并督导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救助工作合力。县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县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医保、扶贫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县教育、扶贫部门负责教育扶贫、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县委组织部、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金融、农机等部门单位和县税务、交警、人行、住房公积金等驻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精准识别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提供支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县民政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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