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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简介

单位职责

1.   贯彻执行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推进全县城市管理领域深化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

2.   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县市容、城市排水、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制定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负责行业管理。

3.   负责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组织、调度、指挥全县重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组织查处全县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的、跨区域的、上级交办的违法违规案件。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和应诉工作。

4.   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全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拟订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考评细则、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考评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精细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5.   负责全县市貌、市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户外广告设施、门店牌匾、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景观亮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公共场所的临时棚亭、流动摊点、店外经营等影响城市容貌活动的精细化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城市容貌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负责全县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精细化养护维修、改(扩)建工作。负责城市排水、城市防汛工作。指导、监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城市道路照明工作。指导、监督县建成区内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

6.   负责全县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指导、监督城市道路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指导、协调城区扫雪除冰工作。指导、监督环卫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改(扩)建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指导、监督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管理的城市公园、大型绿地养护管理工作。

7.   负责全县智慧城管建设工作。编制全县智慧化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并推动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智慧化升级扩容工作。根据市级智慧化城市管理要求,制定、完善工作制度、管理标准。负责城市管理数据库和12319城建服务热线的建设、维护、更新工作。

8.   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措施,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负责市政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9.   编制全县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发展计划,组织、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进、交流工作。

10.   编制城市管理工作资金计划,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11.   负责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

12.   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破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地点。

(8)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煤炭管理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13.   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制定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组织对城市管理队伍的监督检查。推行城市管理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责任制。

14.   代县政府管理县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15.   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6.   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17.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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