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索引号: | 12370322F51085373K/2021-512695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规划服务中心 |
《高青县东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本、图集详见附件。
目录
第1条 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落实《高青县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年)》,助力东部片区开发建设,科学优化整体布局,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高青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建设的现状和相关部门发展设想,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高青县东部片区建设的法定文件和进行建设管理的依据,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以下条文划线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第2条 成果构成及使用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则和附件构成。文本和图则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条 规划重点
1、优化结构——调整基地内的各类用地结构
2、提高品质——构建理想生活的“五宜”社区
3、提升形象——建设多元化复合型经级开发区
4、弹性控制——配置“十+X”的街坊设施
第4条 批准和解释权
本规划自高青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具体内容由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5条 规划范围
规划片区位于高青县中心城区东部,东至开泰大道,西至国井大道,南至滨河路,北至扳倒井路,总用地面积357.32公顷,规划人口约3.1万人。
第6条 主导功能
以良好的人居环境为特色,以居住功能为主体,复合商业服务、文化娱乐、行政办公、高新产业等功能的滨河生态片区。
第7条 功能结构
规划形成“一环、一轴、三区”的用地布局结构。“一环”指以北支新河、东城水系以及支十七河形成的环城滨河绿带,“一轴”指以东西向的黄河路为载体形成城市发展轴,“三区“分别指经济开发区生活办公区、产城融合示范区以及居住休闲服务区。
第8条 城市建设用地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面积(H11)328.11公顷,占总用地的91.83%。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7大类、17中类。
第9条 商住混合用地
结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本次规划新增商住混合用地类型,为兼容商业和居住的综合类混合用地。
第10条 居住用地总量
东部片区居住用地总面积117.26公顷,居住人口约3.1万人。用地包括二类住宅用地和幼儿园用地,其中住宅用地114.29公顷,幼儿园用地2.97公顷。
第11条 居住用地分布
以黄河路为界构建2个十分钟生活圈,结合道路和水系细分为4个五分钟生活圈。北部十分钟生活圈规划居住用地70.82公顷,居住人口约2万人;南部十分钟生活圈规划居住用地46.44公顷,居住人口约1.2万人。
第12条 幼儿园规划
按照每个五分钟生活圈设置一处幼儿园,共规划设置4处幼儿园,占地2.97公顷。分别为政务中心幼儿园,12班规模,占地0.89公顷;御泉路幼儿园,9班规模,占地0.65公顷;扳倒井路幼儿园,6班规模,占地用地0.66公顷;侨牌幼儿园,9班规模,占地0.77公顷。
第13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8.04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5.50%。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体育用地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第14条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面积6.31公顷,规划保留芦湖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派出所、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用房。
第15条 教育科研用地
教育科研用地面积9.10公顷,规划新建1处初中和1处小学。
新建高青县城东初中,32班规模,用地面积5.14公顷;新建高青县城东小学,30班规模,用地面积3.96公顷。
第16条 体育用地
规划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北规划体育用地一处,面积1.75公顷。
第17条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在高苑路以南、国井大道以东新建养老服务中心一处,用地面积0.87公顷。
第18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47.83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4.58%。主要包括商业用地、旅馆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以及商住混合用地。
第19条 商业用地
商业用地面积6.87公顷,主要包括零售商业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
第20条 其他商务用地
规划保留一处创业创新孵化园办公建筑,用地面积1.52公顷。
第21条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用地面积14.95公顷,主要包括规划保留的水上乐园与其周边的娱乐康养用地。
第22条 商住混合用地
规划保留御泉汤温泉商业服务设施,用地面积4.02公顷,位于北支新河北部;同时在扳倒井路以南、国井大道以东新增一处商住混合用地,用地面积15.94公顷。
第23条 工业用地面积39.85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12.15%。规划保留的鲁群纺织,流云纺织以及通普真空等工业企业用地,其余工业用地进行适时更新。
第24条 工业用地转换
工业用地在进行用地功能转换时,需进行土壤污染调查。
第25条 城市绿地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构成。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共61.58公顷,占高青县东部片区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8.78%。
第26条 公园绿地规划
规划公园绿地共31.15公顷。结合东环水系、北支新河和支十七排规划公园绿地
第27条 防护绿地规划
规划防护绿地共29.47公顷。规划保留开泰大道等道路防护绿地,在青城路两侧新增10米宽绿化带。
第28条 广场用地规划
规划广场用地共0.96公顷。保留双创园内广场用地,用地面积0.26公顷;在青城路与东城水系交叉口,规划新建一处广场,用地面积0.70公顷。
第29条 道路等级划分
东部片区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
第30条 主干路
主干路形成“三横两纵”的道路骨架。
三横:扳倒井路、黄河东路、高苑路,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30米、50米以及35米。
两纵:国井大道、开泰大道,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均为35米。
第31条 次干路
次干路:御泉路、青城路、滨河路,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20、35米、25米。
第32条 支路
片区内的其余道路。红线宽度12-15米。
第33条 交叉口交通组织
道路交叉口在建设中应按以下标准进行控制,主干路与其它道路相交,路口红线转弯半径采用 25 米;次干路与次干路相交、次干路与支路相交,路口红线转弯半径采用 20 米;支路与支路相交,路口红线转弯半径采用 15 米。
规划主干路平面交叉口为信号灯控制交叉口,并逐步由单点信号灯向线控、面控方向发展,以提高区内交通运行效率。平面交叉口采取渠化措施,路口红线相应展宽。
第34条 公交站点规划
按公交站点服务半径500米,增设5个公交站点。
公交站点宜设置为港湾式停靠站,满足公交车辆的停靠,并减少对其它通行机动车辆的影响。规划建议在主、次干道上每隔600-800米距离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将现有在河之洲公交站点改造成为旅游特色公交站点。
第35条 公交走廊规划
规划公交线路应覆盖片区内大部分主次干路及部分支路。其中黄河路、开泰大道为预设的BRT走廊;国井大道、高苑路以及扳倒井路是主要的公交走廊,通行多条公交线路。
公共交通主要是公共BRT交通和巴士干线,然后以公交站点为中心,以100-300米( 2-5分钟步行路程)为半径建立公共活动广场或商业网点,建立集工作、商业、文化、教育、居住等为一身的“混合低碳社区"。
第36条 慢行交通方法
规划通过改造断面、增加铺装标识等方式,引导增加非机动交通方式;利用东环水系、北支新河以及支十七河等周边步行道路,通过打通、连接、串联等措施,形成完整的公共慢行通道,加大密度和覆盖率。
第37条 自行车道体系
自行车通道,包括扳倒井路、黄河路、青苑路、滨河路、开泰大道、御泉路、支十七路。
第38条 步行通道
东部片区步行通道以景观步行道为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滨水步道,结合东城水系、北支新河滨河公共活动节点设置;另一部分为公建步行道,沿公建周边布置,人行道应紧邻建筑物,部分地区可设置二层步行系统、过节天桥等,实现完全的人车分流,减少行人对地面交通的干扰。
第39条 步行节点
主要在步行流线交叉点放大部分空间,形成驻留空间,丰富线性的步行空间。
第40条 停车场规划
规划新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分别为0.58公顷和0.61公顷,新建居住区建议配建地下停车场。
第41条 需水量预测
规划预测东部片区最高日需水量3.55万m3/d。
第42条 供水工程规划
主要供水水源为东环配水厂,位于芦湖路与田横路交叉口东北方向,供水规模为2.0万吨/天。
水质与水压: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行标准的要求,新区给水管网最不利点的最小服务水头达到0.28MPa。
第43条 给水管网规划
规划区域内给水管网采用支状与环状网结合形式进行布置,以提高规划区的供水保证率,确保每个片区供水安全可靠。其中在黄河路、扳倒井路、高苑路、国井大道以及开泰大道铺设的给水管道主干管,管径较大,其余道路的给水管道均按本区域用水量计算管径。
第44条 消防用水
消防给水采用与生活给水同一低压给水管网供给。消火栓沿规划主次干道布置,其间距不超过120m。
第45条 排水体制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
第46条 污水量预测
生活污水量按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总给水量的85%计,工业废水量按工业用地给水量的70%计,其它类用地污水量按相应给水量的50%计,道路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不计入污水量。总计,日污水排放总量为2.46万立方米。
第47条 污水排放标准
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废水凡含有毒、有害及不易生物降解物质的,不允许直接排入污水管网,必须经自行处理后,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方可排入。
第48条 污水工程规划
污水管网主要沿道路布置的排污管线。
第49条 污水处理方案
支十七河以南片区,污水排至绿环污水处理厂处理。
支十七河以北片区,污水排至润盈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50条 电力负荷预测
规划东部片区用电负荷总预测值为3.84万KW。
第51条 电源及设施规划
规划电源为片区东侧紧邻的虹桥热电厂。
供电设施规划:规划保留基地内35KV变电站,即东庄站。
第52条 电力管线规划
规划保留现有110KV,35KV高压线路,规划10KV中压配电线路采用环网供电方式,采用地下电缆的方式敷设,逐步取消架空线路。
第53条 容量预测
规划东部片区固定电话容量0.62万部,移动用户约3.1万卡号。
第54条 数字网络规划
在区内构建宽带网,敷设主干光纤,各企业可将其局域网或单个用户端通过光纤主干网互联,实现图文数字传输和处理,作到资源共享、通信快捷的目的。
第55条 通信基站规划
规划新增19处通信基站覆盖5G信号,未来仍需根据现场测试情况补充基站点位。
第56条 负荷预测
东部片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热负荷预测为159.24兆瓦。
第57条 热源规划
本区域热源主要为虹桥热电厂,供热容量可达5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
第58条 热力管网规划
热力管网规划主要考虑主干管网布置,其走向尽量靠近热负荷中心,热网敷设采用地下直埋敷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管网。
第59条 换热站规划
设置水-水换热站,按供热面积20万平方米初定设计。
第60条 用气指标
规划居民气化率达到95%,居民用气定额为2720兆焦/人·年(65万千卡/人·年),计每人每天约0.212立方米天然气。
第61条 用气量预测
规划东部片区总用气量为239万立方米/年,日平均用气量为0.66万立方米/日。
第62条 气源规划
主气源为石油沧淄线气源,补充气源为中石化天津LNG专线气源,调峰气源为LNG。
第63条 输配系统规划
规划片区燃气输配系统采用规划片区新建中压管网压力,规划压力0.4MPa,为将来的发展留下余地。中压供气方式采用中压输送至小区、楼群或楼栋,经柜式(箱式)调压器调至低压入户。
第64条 垃圾量预测
城市生活垃圾按人均0.6kg/日预测,预计东部片区每日生活垃圾约18.6吨。
第65条 环卫基础设施设置
垃圾收集点:在居住小区内设置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为50-70米。
垃圾箱:居住区内按服务半径70米设置,公建和单位在用地范围内自设垃圾箱。商业、金融业街道间隔50-100米设置;主干路、次干路间隔100-200米设置;支路间隔200-400米设置。
公共厕所:规划保留现状五处公共厕所,新建一处公共厕所,位于田镇大街与东环水系路口东侧。
第66条 道路红线标定
确定城市道路的中心线、红线位置、宽度及交叉口用地范围;界定道路用地范围,控制各类道路沿线建(构)筑物的建设条件,红线内的土地不得进行任何建设。片内道路红线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红线为引导性指标,可根据实施需要履行相应程序后作适当调整。
主干路红线控制:扳倒井路、黄河东路、高苑路、国井大道以及开泰大道,红线宽度分别为30米、50米、35米、35米、35米。
次干路红线控制:御泉路、青城路、滨河路,道路红线宽度分别为20、35米、25米。
支路红线控制:片区内的其余道路红线宽度12-15米。
第67条 道路红线控制要求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按规划建设绿化、市政公用地上、地下杆(管)线、交通管制设施、道路环卫设施;不得建设与市政公用设施无关的杆(管)线和非城市公用的配电设施、通信设施、环卫设施、交通管制设施。
临街单位增设或改变出入口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已有建筑只能维持现状或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增加面积的简单维修。
严格控制道路用地红线,红线内土地不得进行任何与道路功能不相符合的使用。道路红线两侧建(构)筑物,应要有据相关规定向外侧退让。
第68条 城市蓝线标定
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确定河道、水系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划定东环水系、北支新河以及支十七沟的边界、保护范围界线。
(2)河道定线时尽量利用现状河道线型,并使水流顺畅。
(3)河道保护线一般平行于河道中心线。
在以上保护线范围内,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影响城市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不得建设影响河流防洪排涝的设施及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69条 蓝线控制要求
原则上不得随意减少或改变水域及其保护线范围。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70条 城市黄线标定
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确定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规模,划定其用地界限、走廊宽度,明确其控制坐标。
(1) 电力设施
规划保留2处电力设施,即35KV东庄站变电站和变电所,分别占地1.1公顷、1.0公顷。
(2) 电力线路
规划保留沿东城水系东侧、北支新河110kv架空线路,与御泉路西侧35kv架空线路。110kv高压走廊宽度 20 米,35kv高压走廊宽度15米。其他电力线路按需求沿城市主次道路埋设电力管道。
(3) 交通设施
规划公共停车场5处,总用地面积1.49公顷。保留北支新河南部沿路3处停车场,新建两处停车场,1处位于御泉路西侧,1处位于御泉汤温泉东侧,用地面积分别为0.58公顷、0.61公顷。
第71条 城市黄线控制要求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城市黄线的范围。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72条 城市绿线标定
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确定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用地界限及具体控制要求。
(1)公园绿地
沿滨河绿地为带状开放公园,使之成为高青县东部片区重要的景观展示地带,增加设置游憩设施。
规划街头绿地若干处,绿地内有步行道、少量游憩设施和小品建筑。
(2)防护绿地
规划防护绿地共28.19公顷,主要是沿道路两侧防护绿地,新增防护绿地宽度为10M。
(3)广场用地
规划广场用地共0.96公顷。规划保留双创园内广场用地,用地面积0.26公顷;在青城路与东城水系交叉口,规划新建一处广场用地,用地面积0.70公顷。
第73条 城市绿线控制要求
(1) 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内,城市绿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2)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74条 城市橙线标定
明确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和居住区教育等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范围界线。
(1)教育设施:用地面积共8.93公顷,其中新建32班初中1所,用地面积4.97公顷,新建30班小学1所,用地面积3.96公顷;
(2)医疗卫生用地:规划保留黄河东路友好医院,100床规模,用地面积1.07公顷。
(3)体育用地:规划在御泉路以西、田镇街以北,布置体育用地一处,用地面积1.90公顷。
(4)社会福利设施:规划新建养老服务中心一处,用地面积2.21公顷。
第75条 城市橙线线控制要求
城市橙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橙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 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2)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
3) 未经批准,改变橙线内土地用途或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性质的;
4) 未经批准,拆除、迁建、扩建和改建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5) 其他损坏或影响城市公益性公共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基于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原则,考虑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内在关联性,以道路、河流等为界限,将本片区划分为3个街区,编码由GQ-DB-01到GQ-DB-05,并统一制定控制指标。
低多层混合区: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下,主要为片区内的产业区、办公区、多层住宅区、学校用地等。
多高层混合区:建筑高度控制在36米以下,主要为黄河东路以北的居住用地。
高层混合区:建筑高度控制在54米以下,主要为商业综合体及部分现状居住用地。
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以科学合理、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结合片区用地性质,确定片区土地开发强度分三个分区。
低强度开发控制区:主要为中小学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容积率控制在0.5-1.0。
中强度开发控制区:主要为产业区、行政办公区以及多层住宅区。容积率控制在1.0-2.0。
高强度开发控制区:主要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2.5。
第76条 建筑后退
建筑后退红线:指建筑沿道路、河流、绿地和相邻地块部分(整体或局部)的建筑外边界后退的距离,建筑后退红线在满足本规定的同时,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 保人防、工程管线和建筑规范等各方面的要求。
根据《淄博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中对建筑后退的规定,结合片区内道路的不同等级、河流、绿地和相邻地块情况,规定建筑后退主干路红线15米,后退次干路9米,支路红线6米。规定建筑后退其他绿地和其他地块 5 米。
第77条 建筑风格
建筑色彩应体现城市特色和时代感,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工业建筑采用现代建筑风格,以蓝、白色等明亮色为主。应根据建筑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由城市规划主管 部门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第78条 实施建议
1.强化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的集中管理,加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实施、监督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适时掌握土地资源的规划、建设情况,提高规划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能。
2.加强规划法制权威和实施监督。本规划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进一步制订规划实施细则,落实规划强制性条款内容,进一步明确城市“四线”的控制内容。加强规划各层次的公众参与,确保规划成果的有效性。
3.提高片区综合开发水平,片区内的工程建设均应符合本规划,把好修建性详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的质量关,保证基础设施、商业设施、绿化等配套项目的实施,采用相关的鼓励政策,保证用地空间、实施效果。
4.加强规划宣传与教育。规划通过之后,应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普及规划教育,振奋广大市民的建设热情。增加实施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使投资者通过规划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投资环境和发展前景,自觉服从规划、同时方便市民对政府执行规划的监督。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例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城乡用地比例(%)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H |
建设用地 |
327.96 |
91.78 |
||
|
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327.88 |
91.76 |
||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327.88 |
91.76 |
|
|
H5 |
采矿用地 |
0.08 |
0.02 |
||
|
E |
非建设用地 |
29.39 |
8.23 |
||
|
|
E1 |
水域 |
29.39 |
8.23 |
|
|
城乡用地 |
357.32 |
100.00 |
|||
|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公顷) |
占城乡用地比例(%) |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
R |
居住用地 |
117.26 |
35.75 |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114.29 |
|||
|
R22 |
服务设施用地 |
2.97 |
|||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18.04 |
5.50 |
||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6.31 |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9.10 |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9.10 |
|||
|
A4 |
体育用地 |
1.75 |
|||
|
A41 |
体育场馆用地 |
1.75 |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0.87 |
|||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47.83 |
14.58 |
||
|
B1 |
商业用地 |
6.87 |
|||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1.80 |
|||
|
B13 |
餐饮用地 |
0.45 |
|||
|
B14 |
旅馆用地 |
2.29 |
|||
|
B2 |
商务用地 |
1.53 |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14.95 |
|||
|
BR |
商住混合用地 |
19.95 |
|||
|
M |
工业用地 |
39.85 |
12.15 |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39.85 |
|||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0.16 |
0.05 |
||
|
W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0.16 |
|||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42.85 |
13.08 |
||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41.36 |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1.49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1.49 |
|||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0.29 |
0.09 |
||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0.29 |
|||
|
U12 |
供电用地 |
0.29 |
|||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61.58 |
18.78 |
||
|
G1 |
公园绿地 |
31.15 |
|||
|
G2 |
防护绿地 |
29.47 |
|||
|
G3 |
广场用地 |
0.96 |
|||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327.88 |
100.00 |
||
|
序号 |
道路名称 |
道路等级 |
道路走向 |
红线宽度(米) |
板块类型 |
断面形式 |
|
1 |
扳倒井路 |
主干路 |
东~西 |
30 |
一板块 |
3+24+3 |
|
2 |
国井大道 |
主干路 |
南~北 |
35 |
一板块 |
3.5+28+3.5 |
|
3 |
开泰大道 |
主干路 |
南~北 |
35 |
一板块 |
3.5+28+3.5 |
|
4 |
黄河东路 |
主干路 |
东~西 |
50 |
三板块 |
5+4.5+2+27+2+4.5+5 |
|
5 |
高苑路 |
主干路 |
东~西 |
35 |
一板块 |
3.5+28+3.5 |
|
6 |
滨河路 |
次干路 |
东~西 |
25 |
一板块 |
2.5+20+2.5 |
|
7 |
青城路 |
次干路 |
东~西 |
35 |
三板块 |
3+4.5+2+16+2+4.5+3 |
|
8 |
御泉路 |
次干路 |
南~北 |
20 |
一板块 |
2+16+2 |
|
9 |
五号路 |
支路 |
南~北 |
15 |
一板块 |
2+11+2 |
|
10 |
田镇街 |
支路 |
东~西 |
15 |
一板块 |
1.5+12+1.5 |
|
11 |
规划路 |
支路 |
南~北 |
15 |
一板块 |
2+11+2 |
|
12 |
支十七路 |
支路 |
东~西 |
12 |
一板块 |
1.2+9.6+1.2 |
|
河流名称 |
控制宽度 |
防洪除涝标准 |
控制类型 |
|
北支新河 |
15-100米 |
30 年一遇 |
实线控制 |
|
东环水系 |
25-100米 |
30年一遇 |
实线控制 |
|
支十七排 |
20-30米 |
—— |
虚线控制
|
|
编号 |
设施分类 |
用地规模(公顷) |
控制类型 |
|
|
公用设施 |
U12-01 |
供电设施 |
0.11公顷 |
实线控制 |
|
U12-02 |
供电设施 |
0.17公顷 |
实线控制 |
|
|
交通设施 |
S42-01 |
社会停车场 |
0.58公顷 |
虚线控制 |
|
S42-02 |
社会停车场 |
0.61公顷 |
实线控制 |
|
|
S42-03 |
社会停车场 |
0.11公顷 |
实线控制 |
|
|
S42-04 |
社会停车场 |
0.07公顷 |
实线控制 |
|
|
S42-05 |
社会停车场 |
0.13公顷 |
实线控制 |
|
类型 |
编号 |
用地规模(公顷) |
控制类型 |
|
公园绿地 |
G1-01 |
1.74 |
实线控制 |
|
G1-02 |
1.59 |
实线控制 |
|
|
G1-03 |
0.41 |
实线控制 |
|
|
G1-04 |
1.1 |
实线控制 |
|
|
G1-05 |
0.26 |
实线控制 |
|
|
G1-06 |
0.67 |
实线控制 |
|
|
G1-07 |
0.89 |
实线控制 |
|
|
G1-08 |
0.96 |
实线控制 |
|
|
G1-09 |
2.3 |
实线控制 |
|
|
G1-10 |
0.25 |
实线控制 |
|
|
G1-11 |
0.39 |
实线控制 |
|
|
G1-12 |
0.65 |
实线控制 |
|
|
G1-13 |
0.75 |
实线控制 |
|
|
G1-14 |
0.73 |
实线控制 |
|
|
G1-15 |
0.71 |
实线控制 |
|
|
G1-16 |
0.24 |
实线控制 |
|
|
G1-17 |
0.78 |
实线控制 |
|
|
G1-18 |
0.12 |
虚线控制 |
|
|
G1-19 |
1.75 |
虚线控制 |
|
|
G1-20 |
0.12 |
实线控制 |
|
|
G1-21 |
2.22 |
实线控制 |
|
|
G1-22 |
9.97 |
实线控制 |
|
|
G1-23 |
4.66 |
实线控制 |
|
|
防护绿地 |
G2-01 |
0.46 |
实线控制 |
|
G2-02 |
0.78 |
实线控制 |
|
|
G2-03 |
1.16 |
虚线控制 |
|
|
G2-04 |
0.49 |
虚线控制 |
|
|
G2-05 |
0.13 |
实线控制 |
|
|
G2-06 |
2.67 |
虚线控制 |
|
|
G2-07 |
0.92 |
实线控制 |
|
|
G2-08 |
1.72 |
实线控制 |
|
|
G2-09 |
0.38 |
实线控制 |
|
|
G2-10 |
1.78 |
实线控制 |
|
|
G2-11 |
0.29 |
实线控制 |
|
|
G2-12 |
3.75 |
实线控制 |
|
|
G2-13 |
0.85 |
实线控制 |
|
|
G2-14 |
1.53 |
实线控制 |
|
|
G2-15 |
0.37 |
虚线控制 |
|
|
G2-16 |
0.38 |
虚线控制 |
|
|
G2-17 |
1.11 |
实线控制 |
|
|
G2-18 |
1.02 |
实线控制 |
|
|
G2-19 |
0.43 |
虚线控制 |
|
|
G2-20 |
0.31 |
实线控制 |
|
|
G2-21 |
0.07 |
实线控制 |
|
|
G2-22 |
0.27 |
虚线控制 |
|
|
G2-23 |
1.23 |
虚线控制 |
|
|
G2-24 |
0.18 |
实线控制 |
|
|
G2-25 |
0.27 |
实线控制 |
|
|
G2-26 |
0.07 |
实线控制 |
|
|
G2-27 |
0.45 |
虚线控制 |
|
|
G2-28 |
1.99 |
实线控制 |
|
|
G2-29 |
0.45 |
实线控制 |
|
|
G2-30 |
0.39 |
实线控制 |
|
|
G2-31 |
0.31 |
实线控制 |
|
|
G2-32 |
0.04 |
实线控制 |
|
|
G2-33 |
0.81 |
实线控制 |
|
|
G2-34 |
0.47 |
实线控制 |
|
|
G2-35 |
0.62 |
实线控制 |
|
|
广场用地 |
G3-01 |
0.7 |
虚线控制 |
|
G3-02 |
0.26 |
虚线控制 |
|
用地性质 |
居住用地 |
行政办公 用地(A1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商业商务用地 |
娱乐康体用地(B3) |
工业用地(M1) |
工业用地(M2) |
工业用地(M3) |
物流仓储用地(W1) |
物流仓储用地(W2) |
物流仓储用 地(W3) |
|
|
|
居住用地(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医疗卫生用地(A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业商务用地(B1B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发市场用地(B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娱乐康体用地(B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油加气站用地(B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类工业用地(M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类工业用地(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类工业用地(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W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W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W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通枢纽用地(S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通场站用地(S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用设施用地(U)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绿地与广场(G)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①横向用地可兼容竖向用地,不可反向。如该表中,居住用地可以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以外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能作为居住用地。②“√”表示可兼容,“○”表示满足环境影响、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条件下可兼容,“×”表示不兼容。③表中未 列用地一般不宜兼容。④片区控规和街区控规中确定的高压走廊、输油管廊等防护绿地,在管线迁移或入地后,允许兼容与之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及其他无环境影响的用地性质。 |
|
||||||||||||
|
住宅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
||
|
类 别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一类居住用地 |
≥1辆/户 |
1.5辆/户 |
|
二类居住用地 |
≥0.5辆/户 |
2.5辆/户 |
|
居住区生活圈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 |
|||
|
名 称 |
单 位 |
机动车 |
非机动车 |
|
公共中心 |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
≥0.45 |
≥7.5 |
|
商业中心 |
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 |
≥0.45 |
≥7.5 |
|
集贸市场 |
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 |
≥0.30 |
≥7.5 |
|
饮食店 |
车位/百米2营业面积 |
≥0.30 |
≥3.6 |
|
医院、门诊所 |
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
≥0.30 |
≥1.5 |
|
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
||
|
建筑类别 |
机动车(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
非机动车(车位/百米2建筑面积) |
|
办 公 |
0.4 |
2 |
|
商业、服务业、市场 |
0.5 |
7.5 |
|
文化娱乐 |
0.3 |
5 |
|
医疗卫生 |
0.2 |
1.5 |
|
类别 |
配置项目 |
用地面积 |
设置数量 |
所在地块 |
备注 |
|
教育
|
幼儿园 |
2.97 |
4 |
DB-01-11,DB-01-36,DB-03-09,DB-05-09 |
保留东城幼儿园和政务中心幼儿园,并规划两处幼儿园 |
|
小学 |
3.95 |
1 |
DB-03-05 |
规划新增30班小学高青县城东小学 |
|
|
初中 |
4.97 |
1 |
DB-03-06 |
规划新增32班初中高青县城东初中 |
|
|
医疗卫生
|
社区卫生服务站 |
_ |
7 |
各控制单元 |
|
|
|
|||||
|
文化体育
|
文化活动中心 |
_ |
2 |
DB-01-13 |
分别与体育运动场和双创园联合建设 |
|
体育健身场地 |
1.16 |
1 |
DB-03-29 |
|
|
|
文化活动站 |
_ |
19 |
各控制单元 |
除面积过小的居住单元外,均设置文化活动站 |
|
|
商贸服务 |
综合超市 |
_ |
1 |
DB-03-27 |
|
|
社区服务
|
社区服务中心 |
_ |
7 |
各控制单元 |
|
|
养老服务设施 |
_ |
4 |
DB-05-10 |
保留街道级养老机构颐和康复护理院和社区级养老机构城苑幸福院,新增一处老年公寓和一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
|
市政公用
|
公共厕所 |
_ |
6 |
各控制单元 |
|
|
公交站 |
_ |
13 |
各控制单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