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4〕12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41532
成文日期
2024-04-23
发文日期
2024-04-23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林业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政字〔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拓展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优化林业发展环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和对山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推动全县林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断壮大林业产业,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保护补偿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促进全县森林资源质量精准提升、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林业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三权分置”,激发集体林业发展活力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是森林资源一张图划定的集体林地,深入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落实森林抚育、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管理责任,防止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的行为。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承包合同剩余期限10年以内,无地类、权属、边界等问题的可依法提前确定延包合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林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并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办落实,不再列出)
(二)统一规则要求,加强林权登记管理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为统一底图,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林权首次登记,以及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林权登记宗地界线交叉重叠或界址不清,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并纳入财政预算。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指导,充分发挥村组作用,开展地籍调查,使用规范的林地承包合同,调查成果要满足林权登记和林业管理需要,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与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效衔接,实现林地合同管理、林权审批、林权交易、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贷款等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林权流转,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鼓励采取措施,整合分散林地、发挥规模效应、提高综合效益。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积极培育集体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林业经营主体,推广“企业+合作社+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模式,通过流转、托管、订单带动、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创新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策略,支持国有林场通过“国有林场+农户、村集体、经营主体”模式,进行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建立科学合理的代管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国有林场经营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激发国有林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完善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将集体林地承包经济纠纷调处纳入平安高青建设考评体系。(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政法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采伐机制,精准提升森林经营水平
取消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采伐时间,取消伐区设计、伐前查验等程序,加强伐中监督和伐后更新管理。将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执行情况的监管。集体林采伐限额实行5年总额控制,要用好用足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方案作为编制林木采伐限额、审批林木采伐、实施林业项目等行政管理事项的依据。推行全周期森林经营,培育优良乡土树种和珍稀树种,开展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树种结构调整、森林抚育、有害生物防治等,增加优质木材储备,实现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融资机制,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
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对非耕地、非林地上栽植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探索发放林木所有权证。掌握实际林木种植数量,助力摸清全县碳汇家底,以期在有效护绿增绿的同时,达到优化林业产业结构、激发林业经营者积极性、提高森林固碳能力的目的,为构建碳汇产业链奠定坚实基础。加强政银企对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探索推出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期限长、利率低、手续简便的林业金融产品。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形成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森林保险格局,满足差异化保险需求。(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黄河河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筹支持政策,推进特色产业发展
实施兴林富民行动,统筹利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等政策,支持林业产业发展。深入践行大食物观,鼓励发展核桃、枣、文冠果、元宝枫等木本粮油树种。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前提下,支持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和资源,探索发展林药、林菌、林禽、林虫等林下经济,对于相对集中连片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林下经济种植单位,可申请按种植种类和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创建沿黄区域特色林业品牌,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推动更多优质林产品加入“好品山东”品牌体系。支持林业企业申报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学规划林区路网,加强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防火路等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对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确保改革落地见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考核评价,确保改革成果
修订林长制绩效评价标准,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报告。(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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