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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简介

单位职责

1.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定全县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全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协调工作。协调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县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职责负责相关领域的注册登记、备案工作。

3.负责全县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县消费环境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4.负责全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5.依职责开展全县反垄断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6.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与应用。按权限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全县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县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10.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省、市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11.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制度。拟订全县药品安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掌握分析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议。

12.依职责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3.负责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检查制度,依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

14.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15.组织实施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以及质量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推动全县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6.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17.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8.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管理、指导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19.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县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20.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21.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22.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

23.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4.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和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5.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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