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青城路47号
0533-6967181
25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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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工作日)
主要领导
其他领导单位职责
【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名城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5.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提升文化和旅游服务功能,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6.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推广文化和旅游行业电子商务服务。
7.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县域文化传承创新。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8.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优化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协调。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扶贫工作。
9.制定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高青旅游整体形象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10.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组织的业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诚信体系建设。
11.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人文遗产、工业遗存、农业遗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宗教设施等的文物保护工作。
12.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13.负责对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审核重要文物的征调、交换、捐赠。
1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监督、管理在高青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监管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15.管理全县广播影视业。负责统筹规划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影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影视重大活动,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16.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印发、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新闻出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对全县出版物内容监管和审读工作,负责全县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及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17.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推广,推动优秀地域文化走出去。
18.代县政府管理县文物事业服务中心(县西周遗址博物馆)、县旅游发展中心、县天鹅湖慢城发展中心。
19.负责县直文化和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统筹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0.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室(挂组织人事科、产业发展科牌子)
1.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档案、机要、保密、应急、值班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后勤服务、信访稳定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史志工作。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2.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队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人才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招才引智”工作。负责第一书记选派、贫困村帮扶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其党建工作。
3.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推进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4.负责部门预算和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府采购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管理所涉专项经费。负责全县文化、文物、文化艺术、旅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负责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5.拟订全县文化、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推进文化、旅游项目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双招双引”工作。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组织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统筹协调制定文化和旅游有关政策。
6.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智慧化,组织协调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负责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监测全县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调查研究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名城建设。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文化科(挂新闻出版广电科、安全生产办公室牌子)
1.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文化惠民工程,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对口支援协作工作。统筹落实乡村振兴的相关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全县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建设和全民阅读工作。
2.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3.拟订全县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做大做强演艺事业。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4.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新闻出版阵地管理。负责拟订全县新闻出版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印发、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新闻出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全县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及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5.负责统筹规划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贯彻执行广播影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广播影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监督全县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影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广播影视重大活动和广播影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广播影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组织县内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内容审查,负责电影档案管理、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公益电影放映工作。
6.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推进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有关标准的落实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星级饭店及导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发布文化和旅游安全信息。拟订文化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旅游科(挂市场推广科、资源开发科牌子)
1.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指导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文化和旅游市场。承担对外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文化和旅游节事活动、大型营销活动。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以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我县政府、民间以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
2.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商品、旅游购物。承担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红色旅游、工业旅游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扶贫工作。统筹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文物保护与博物馆科
1.负责编制、审核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设立和备案的相关工作。管理全县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征调、交换、捐赠。指导、检查全县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
2.管理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抢救、研究、利用等工作。组织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审核、申报、管理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遗产。统筹指导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指导文化遗产、工业遗存、农业遗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宗教设施等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负责监管全县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负责全县区域内国家和省、市、县重大项目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在区域境内和水域所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组织申报或审批、验收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项目。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高青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整顿规范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受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委托依法查处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
高青县旅游发展中心
1.承担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推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协助县文化和旅游局推进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整合配置旅游环境、基础设施、旅游购物、餐饮住宿、旅游娱乐等各类旅游资源,推进旅游全要素整合提升。
2.在县文化和旅游局的领导及指导下,编制旅游项目库,组织评审旅游项目规划;牵头开展旅游产业投资促进和项目招商,协调、服务、推进重点旅游区域和重大旅游项目建设。
3.承担全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强化旅游目的地的综合服务功能。
4.承担协调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宣传推广、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节庆活动工作;包装和策划旅游产品、商品的开发;承担旅游行业的有关评审、申报和全县景区的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指导工作。
5.承担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和旅游线略规划开发的服务保障工作,协调组织工业旅游、休闲旅游、假日旅游和康养旅游工作;承担推进全县乡村旅游发展的服务保障工作。
6.承担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的指导工作。
7.承担全县旅游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分解落实镇(街道)涉旅工作任务;监测全县旅游产业运行,承担全县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8.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景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承担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的服务保障工作。
9.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高青县文物事业综合服务中心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协助拟订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制度,为制定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2.拟定县博物馆、县西周遗址博物馆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县博物馆、县西周遗址博物馆的服务与开放工作。
3.协助县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全县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4.为全县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文物利用、文物研究、对外宣传、文物交流等业务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5.承担全县博物馆开放和对外合作交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6.承担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县文化和旅游局做好博物馆有关审核、报批工作。
7.承担全县文物保护宣传的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人才培训。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
9.组织全县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
10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全县工程建设中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批审核和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
11.组织全县区域内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12.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
13.承担全县历史文化研究和资源整合工作,为全县文旅资源深入发掘利用提供资料支持。
14.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高青县图书馆
1.收集各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整理和管理维护,开展特色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全面收集、整理地方文献,收集并促进古籍的保护、展示、开发、利用,促进区域内资源共建共享。
2.推进单位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开发建设,开展数字图书馆推广、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作,面向社会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包括图书、报刊、数字资源等文献资料的查询、借阅、复制、利用等,开展读者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信息发布等。
3.优化读者服务,做好图书借阅、报刊阅览服务,做好免费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文化服务。
4.举办讲座、展览、教育培训、参观研学等全民阅读活动,开展传统文化互动体验活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
5.开展图书流动服务,推进总分馆服务体系建设,面向政府机关、学校、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数字资源及其他文化服务。
6.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高青县文化馆
1.策划、组织、实施全县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节庆及惠民文化活动,指导开展基层文化活动等工作。策划、组织、实施全县美术创作、展览、交流活动。
2.组织举办公益性艺术辅导培训、展览、讲座,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做好大众文艺的普及工作。
3.指导业余文艺团队建设,组织培育和扶持馆办团队,做好对基层文化人员和文艺骨干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4.承担文艺创作与指导工作,开展艺术科学和群众文化理论研究,组织群众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
5.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推进与院校、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的协作组织建设,促进社会化合作。
6.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保护和搜集整理工作,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服务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保障工作。
7.挖掘和保护地域文化,开展民间文化交流,做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弘扬和传播工作。
8.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工作。
9.推进单位信息化、智慧化、数字化开发建设,构建
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互联互通,提供数字化公共文化服务,
10.完成县文化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