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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简介

单位职责

【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名城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3.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4.指导、管理全县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5.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提升文化和旅游服务功能,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6.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推广文化和旅游行业电子商务服务。

7.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县域文化传承创新。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8.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优化全县文化和旅游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协调。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行业扶贫工作。

9.制定全县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高青旅游整体形象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10.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推进全县文化、旅游、文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行业组织的业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诚信体系建设。

11.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县级(含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县内人文遗产、工业遗存、农业遗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宗教设施等的文物保护工作。

12.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县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13.负责对全县博物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审核重要文物的征调、交换、捐赠。

14.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监督、管理在高青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监管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15.管理全县广播影视业。负责统筹规划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宣传和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影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全县广播影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全县广播影视重大活动,指导实施全县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16.负责研究拟订全县印发、复制、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指导全县新闻出版事业的建设与发展。负责对全县出版物内容监管和审读工作,负责全县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及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

17.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市场推广,推动优秀地域文化走出去。

18.代县政府管理县文物事业服务中心(县西周遗址博物馆)、县旅游发展中心、县天鹅湖慢城发展中心。

19.负责县直文化和旅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统筹指导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20.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2.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内设机构
  • 所属单位